陕西省补贴
(一)许可补贴
1.成果许可方是已在服务平台注册的试点单位。
2.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成果数量给予补贴,对合同许可方(专利权人)的单项成果补助0.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成果完成人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试点单位不超过100万元)。
3.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支撑材料,及与企业共同提交的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材料。
4.同一成果为多家企业提供许可的(普通许可方式),只补贴首次许可。
(二)承接补贴
1.成果被许可方需为陕西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同一技术为多家企业提供许可的,每家企业均可申请承接补贴。
3.被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后,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许可费用,可补贴实际支付费用的25%,单笔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支付费用发票、银行出具的到账证明、成果转化情况简表等相关材料。
(三)担保补贴
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补贴。企业可同时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技术需求,相关补贴按照《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服务平台促进科研服务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2〕21号)给予支持。
内蒙古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合同并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日期或实际交易完成日期应在年度补助规定时间范围内。
(一)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技术成果,需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购买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2.购买技术成果后在自治区内自行或合作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应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二)供给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技术成果或受委托定向开发技术,需签订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同。
2.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的,需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三)服务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效促成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或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
2.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需签订技术转让、许可三方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服务的,需根据服务类型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合同。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
第七条 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兽药权、动物疫苗权等权属类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
上年度已获后补助项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交成果转化绩效报告。
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后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的不重复补助。
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
(二)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的;
(三)申请单位是技术转卖、转包交易中间方的;
(四)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法人的;
(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相关的设计、安装、监理、软硬件维护升级服务等交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