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国家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实行查账征收形式。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 1、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2、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折旧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4、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6、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1.烟草制造业
  • 2.住宿和餐饮业
  • 3.批发和零售业
  • 4.房地产业
  •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娱乐业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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